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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通知_高温津贴的实施案例

发布日期:2022-10-14 14:57:55

关于发放高温补贴的通知

各部门、分部:
鉴于当前我区各地已进入高温酷暑阶段,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确保公司暑期的正常运作,报经总部批准,区部决定对部分外勤及体力劳动强度较大的特殊岗位按月发给高温补贴,并购买一定数量的防暑药品下发到各分部及点部,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温补贴发放时间:2008年7 ~ 9月,按月给发,发放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0元。
二、高温补贴发放岗位:司机(含司机组长)、收派员、仓管员(含仓管组长,不含运作文员)、运作员(含运作组长)、理货员、点部主管和部分行政后勤人员(汽车维修员、食堂工作人员和保安)。
说明:以上岗位人员高温补贴给发时以其实际在岗时间为限(新进人员满20天的按全月发给,不足7天的不发,其余按半月发给)。
三、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部门(分部、中转场或行政部)为单位统购消暑物品,每月20日之前,各单位分别汇总购物发票和实际报销人员名单(请参照附件一的格式填写),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填制报销单据,并粘贴好后上交财务报销(必须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报销;发票填开的要求请向财务部门咨询)。
四、区部行政部将统一购买防暑药品(包括藿香正气水、仁丹、风油精等,为3个月用量)。在防暑药品采购到位后将统一下发各分部或部门使用。
如分部07年防暑药品仍有库存(在有效期以内)的,应尽快下发使用。
五、防暑药品要下发到各点部,以便有员工需要时能及时领用。建议药品以集中保管为佳。
请各分部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或超出标准发放。

特此通知

我是一名中通快递员?听说上面下达通知我们有高温...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月份是6 7 8 9 四个月,,正常企业应该都有的,,我们这个月也给员工发了高温补贴了。

扩展

35顶着太阳都在送货,据说总公司通知的有高温补贴,可老板压根就没提过......还有不明白的事以前有底薪,现在没了.....我不知道怎么才能像总公司反应这些问题?

高温费该不该发

2019年6月,全月没有一天超过33摄氏度,单位是否不要发高温费?这是在上海。关于这个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下述两种情况有其一就要发高温费:

①.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②.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所以,如果单位安排了职工露天作业,即便气温没超过33℃,也要发放高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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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海市 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19号

发布时间: 2019-05-17 15:55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三、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7日

我想查询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的...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7-09-05
【实施日期】 2007-9-5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7〕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七年九月五日

防暑降温费有无标准?由谁发放?

广东高温补贴标准公布 月补150元或100元月补150元或100元,每年6-10月发放本报讯(记者李拉实习生胡舒彦)今后在高温季节工作,每人每月都将有补贴。昨天记者获悉,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布省内高温津贴标准,高温和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津贴标准分别为150元和100元不等。据了解,该通知将从9月份开始实施,省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对于有条件的企业,鼓励对前几个月的津贴进行补发。欠发达地区津贴标准可下浮据悉,《通知》发放范围为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可在企业成本费列支。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知》指出,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即算《通知》还提出,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每年6-10月期间,用人单位除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据悉,按照卫生部等四部门相关规定,高温工作环境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环境。非夏季高温作业也有津贴发为保障长期从事高温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此次《通知》还将高温津贴标准扩大到非夏季天气从事高温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通知》同时要求,各级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企业夏季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多个城市已有高温津贴标准另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多个城市出台文件规定了高温津贴的相关标准。北京市今年6月下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室外露天工作者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深圳也已出台《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详细规定最高气温达40℃当日应停止工作,以及高温下工资支付的具体标准等。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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